“維秘”商標究竟是“維多利亞的秘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秘方”? | |||
案由 |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 | 案號: | 無 |
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審判時間 | 2020年5月 |
引證商標 |
| 訴爭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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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 原告 | 朱某 |
使用商品 | 03類 日化用品 | 指定類別 | 03類 日化用品 |
申請號 | 4481219 | 注冊號 | 9132008 |
申請時間 | 2005-01-25 | 申請時間 | 2011-02-21 |
注冊時間 | 2008-09-07 | 注冊時間 | 2012-02-28 |
案情簡述 | 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9132008號“維秘”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12年2月28日獲準注冊。 2016年6月2日,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4481219號“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理由,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但朱某不服該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文字的整體呼叫及文字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決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品牌及其上述簡稱即已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所熟知,“維多利亞的秘密”與“維秘”也通過使用形成了對應關系。本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上相近,在含義上亦具有對應關系,已構成近似商標。 終,法院一審認定訴爭商標“維秘”與引證商標“維多利亞的秘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
專業經驗 | 1、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審查員在商標近似的判斷上僅是從標志本身、指定商品上判斷,而不主動考慮在先商標的知名度,所以有些打在先知名商標擦邊球、傍的商標可能會通過審查予以注冊。 2、打在先知名商標擦邊球、傍的商標即使成功注冊也不代表該商標權利穩定有效,原因在于在先知名商標權利人可能會通過事后救濟程序—無效宣告對相關商標采取措施。 3、《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規定,判斷商標近似,除了標志本身、指定商品外,還應考慮商標的知名度,故在先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證明在先商標的知名度而予以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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